一、领导班子
局长旦正昂欠同志,负责我局全盘工作及项目衔接工作。
二、主要职能
玛沁县环境保护和水利局主要职能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县环境保护方面的近远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组织拟订县域内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县域内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域内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防治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县域主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依法组织实施有关水利工程制度。
2.负责县域内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县域内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域内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县域内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城乡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实施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承担落实县域内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任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度。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县域内主要河湖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监管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组织实施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资源办法、措施、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监管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对县域河流、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时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
6.监督和管理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
组织实施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县管河流、湖泊及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7.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分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及有关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8.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实施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设施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县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9.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县域内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县管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10.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编制防汛抗旱应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开展全县水利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水利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1.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机构
我局下设玛沁县环境监察大队和玛沁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站两个事业机构。
(一)玛沁县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职能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二)玛沁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站主要职能
1.积极配合水政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和审批。
3.负责征收水土保持“两费”工作。
4.监督检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
5.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参与调解水土保持纠纷。
6.严格遵守办案规则,按规定做好案件结报、归档及统计工作;严格管理好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证、执法器材和装备。
四、联系方式
办 公 地 址:玛沁县大武镇玛多路政法大楼一楼
工作及投诉电话:0975-8382606
传 真:0975-8386232
邮 政 编 码:814000
办 公 时 间: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外正常上班
玛沁县环境保护和水利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