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销: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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