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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xxgk.qh.gov.cn    时间:2018年06月29日    编辑: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时限

(一)省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和建议于8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省政府审议。

(二)各市(州)制定的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以及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汇总上报。各市(州)政府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于8月1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于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完成清理工作后,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四、清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问责。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省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省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予以反馈,保证全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

省政府法制办马海莉;电话:0971—8252075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联系人:

省政府法制办梁茜;电话:0971—8252074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