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bt365最新网站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4日
玛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全面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工作规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履职能力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玛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要在县委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实施“五四”战略,坚持州委“169”和县委“1357”总体发展思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县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
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
政今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六、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常务副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经授权负责处理县政府一般事务性工作,审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事宜,对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负总责。
八、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政府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注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和县委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三、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六、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县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征询意见建议。
二十四、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县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
监督;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七、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内部制度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县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例会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委、省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州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委、省州政府以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三十四、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应会前一周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先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切实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
三十五、县长例会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县长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是:
(一)各副县长汇报分管口近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情况,沟通交流开展工作的新途径、方法和经验体会;
(二)各副县长汇报分管口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三)部署和协调推进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由县长例会研究的事项。
县长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各乡(镇)、县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省州驻县各单位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三十七、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研究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副主任受副县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县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三十八、全县性会议要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要减少县政府专题会议及议事机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数量,严格审批程序,控制规模和时间。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可视情况采用视频会、现场会等形式召开。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三十九、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逐月督查,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四十、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例会的,向县长请假。
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或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例会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二、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
四十三、县政府报送州政府、县委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经县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四、县政府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四十五、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与其他县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四十八、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决定。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县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县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四十九、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县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请示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一、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长、副县长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颁奖、揭幕、剪彩、奠基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五十二、县长、副县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办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五十三、县长出国(境)交流、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县政府报州政府审批;副县长出国(境)交流、访问,经县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县政府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县外出应当按规定向州委、州政府和县委请假报备。副县长离县外出应当报县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应当事先报告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期间,如有重大事项,回县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学习、休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和报备程序,由本人事前征得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审批(县委书记外出期间可向县委副书记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州委9项规定和县委7项规定,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部门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