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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沁县地震应急预案
玛沁县:http://www.ahacsm.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4/17 15:17:31    

玛沁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  编制目的

2  编制依据

3  适用范围

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响应机制

1  地震灾害分级

2  分级响应

3  信息监测与报告

4  预警预防行动

5  信息报送与处理

4 保障措施

1  分级分类预案

2  队伍保障

3  指挥平台保障

4  物资与资金保障

5  宣传、培训与演练

6  避难场所保障

7  监督检查

5 响应措施

1  抢修基础设施

2  搜救人员

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4  安置受灾群众

5  加强现场监测

6  防御次生灾害

7  开展社会动员

6 恢复重建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1  有感地震应急

2  平息地震谣言

3  特殊时期戒备

4  邻县震灾应对

8 附 则

1  奖励与责任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3  预案解释

4  预案实施时间

玛沁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对玛沁县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制机制,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果洛州地震应急预案》及《果洛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玛沁县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处置,以及对我县造成影响的邻县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公安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抗震救援分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突击队作用和地震志愿者及群众在自救互救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县政府是应对县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灾区乡(镇)地震应急的需求,县级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支持灾区所在乡(镇)、村的抗震救灾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武部、县地震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司法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红十字会)、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民宗委、县环保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统计局、县文体广电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武警玛沁县中队、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政府应急办、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果洛州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州自来水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

县地震局和县政府应急办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向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协调县人武部、武警玛沁县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对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开展伤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协助省、州地震局现场地震监测工作队,对灾区地震监测设施进行抢修,加强现场地震监测;组织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决定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根据震情、灾情向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县政府应急办负责震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值守应急和信息汇总职责。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序号

工作组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主要职责

 

1

 

抢险救灾组

 

县人武部

武警玛沁县中队、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地震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

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

 

群众生活保障组

 

县民政局

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宗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牧科技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团县委等

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县卫生计生局

县人武部、武警玛沁县中队、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环保水利局、县农牧科技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州自来水公司等

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疏导和转移后送;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县发改局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水利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牧科技局、县文体广电局、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

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恢复生产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县地震局

 

 

 

县公安局、县环保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牧科技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监测,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服务及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水利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清理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

 

 

6

 

 

社会治安组

 

 

县公安局

 

 

武警玛沁县中队、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民宗委、县司法局等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县民政局和县地震局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环保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牧科技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供电公司等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计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

县政府应急办、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文体广电局、县旅游局、县地震局等

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政府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协助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经济损失占全县年生产总值比例1%以上的,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06.9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5.05.9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4.04.9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玛沁县境内

特殊情况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上半年生产总值1%以上

M7.0

在人口稀疏且远离重大生命线工程地区发生的地震,在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时可适当降低灾害等级。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

严重经济损失

6.0级≤M7.0

较大地震灾害

10-49

较重经济损失

5.0级≤M6.0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4.0级≤M5.0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局负责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震情跟踪并及时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3.4 预警预防行动

县政府根据省、州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根据省、州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3.5 信息报送和处理

3.5.1 震情速报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局要及时将地震参数速报县政府。

3.5.2 灾情报送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由震区乡(镇)政府、“三网一员”人员及有关部门迅速调查、收集、上报。

3.5.3 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1 分级分类预案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和抢险救援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4.2 队伍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武部、武警玛沁县中队、公安消防大队等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协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城市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妇联、教育等部门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3 指挥平台保障

县地震局要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综合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为县、乡(镇)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指挥保障。

4.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县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4.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乡(镇)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为依托,在学校、办公场所、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4.6 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逃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4.7 监督检查

由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玛沁县地震应急预案》及全县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第五章 响应措施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隧)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2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地震、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民兵抗震救援分队、建筑等各方面的专业救援力量,抢救被压埋人员。

5.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措施。

5.4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蜡烛、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等的需要;优先安置老、幼、病、残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5 加强现场监测

县地震局配合省、州地震部门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台站、强震台站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次生灾害,严防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业队伍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实施应急除险,必要时组织涉险地区人员疏散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第六章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州政府决策部署,协助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灾区乡(镇)政府在对地震烈度、灾区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地震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灾情损失评估结果,共同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县政府和州地震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乡(镇)政府、县司法部门必须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地震局商请上级业务部门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发生地区乡(镇)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7.4 邻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县(区),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第八章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须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